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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Tag: 2022年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2021-10-18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分类分级、实战实用,坚持严格管理、精准高效。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要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以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为目标,教育引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宏观指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标准、执法行为规范、培训办法和规划、培训结果考核和运用制度等,指导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示范培训。
 
  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培训的要求,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机关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内容应当注重增强时代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抓好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廉政警示教育等培训。
 
  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想信念宗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教育。
 
  业务工作能力培训应当包括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培养法律逻辑和法治思维,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和有关执法技能,强化心理和体能素质等内容。根据综合执法需要,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职业道德水准培训应当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执法行为准则,责任意识、担当精神、斗争精神等内容。
 
  廉政警示教育培训应当包括廉洁自律、执法纪律规矩、执法监督,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等内容。
 
  第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统筹,严格落实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有关规定,做好与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的衔接。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初任培训重在夯实基础,应当适应新身份、新岗位的要求,突出政治训练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常用技能培训。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培训重在提高站位,应当适应抓执法工作、带执法队伍的要求,突出政治能力、领导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现场控制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训练。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重在规范履职,应当适应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要求,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突出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精神、专业作风训练。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职培训重在及时跟进,应当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突出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规定、新知识、新技能训练。
 
  第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以脱产培训、岗位实训为主,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充分发挥网络培训优势,鼓励在职自学。根据多部门联合执法需要可开展联合培训。
 
  突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特色,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开展大练兵、大比武、大竞赛,灵活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强化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和岗位练兵,增强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应当坚持从严管理,严肃政治纪律、课堂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严格过程管理和学员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培训安全。
 
  第十条  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学分制、笔试、答辩、模拟操作等方式,重点考核实际执法能力。
 
  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等的依据之一,由所在机关按有关规定记录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相关培训机构(基地)、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水平。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动态调整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机构(基地)名单,指导加强行政执法教学特色基地建设,指导培训机构(基地)紧扣主责主业,突出行业特色,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强化场所、设施、装备、器材等支撑保障,优化考核评估,提高培训质量。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有关培训机构(基地)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注重选聘政治素质高、法治观念强、法治素养深厚、执法经验丰富、授课效果好的教师教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业务骨干充实师资队伍;根据需要组织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清单,统筹建好用好网络学习平台;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教材体系建设,组织编写不同科目培训大纲。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经费预算,严格落实培训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www.scs.gov.cn/zcfg/202110/t20211014_16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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