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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之常识判断(7.29)

Tag: 2022年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2021-07-2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重在平时积累,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在备考常识判断时,一要系统复习,二要多做练习。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近一年期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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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完成1--5题!

  1、下列情形中保险公司须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是:
  A.定期寿险合同到期时,被保险人仍生存
  B.在终身寿险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C.在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突发心脏病死亡
  D.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人故意隐瞒其有先天性疾病
  2、下列河流与所注入的海洋,对应关系不正确的是:
  A.多瑙河——红海 B.尼罗河——地中海
  C.亚马逊河——大西洋 D.密西西比河——墨西哥湾
  3、某商船由重庆运送一批货物到上海,按顺序依次经过的港口城市为:
  A.宜昌→九江→武汉→芜湖 B.武汉→九江→南京→芜湖
  C.宜昌→武汉→九江→南京 D.九江→武汉→芜湖→南京
  4、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正确的是:
  A.个人属于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范畴
  B.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C.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月申报缴纳
  D.纳税人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5、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交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为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与解析
 
  1、【答案】B。
  解析: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间,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全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健在,则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给付或赔偿保险金,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因此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仅仅是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仍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项正确。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心脏病显然不符合非疾病的要求,C项错误。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人故意隐瞒其先天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D项错误。故本题选B。
  2、【答案】A 。
  解析:多瑙河在欧洲仅次于伏尔加河,是欧洲第二长河。它发源于德国西南部的黑林山的东坡,在乌克兰中南部注入黑海。故本题答案选A 。
  3、【答案】C。
  解析:海运从重庆到上海要经过涪陵、丰都、忠县、万州、奉节、巫山、宜昌、沙市、城陵矶、汉口(武汉)、九江、安庆、芜湖、南京、高港、南通、上海。故本题答案选C。
  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A项错误。纳税人是指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B项正确。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C项错误。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D项错误。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故本题答案选B。
  5、【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陈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的,视为其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所以,吴某取得对耕牛的所有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制度。A项错误。钱某将为孙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吴某,吴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B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吴某不能对钱包的所有权主张善意取得。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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