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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考常识积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Tag: 2022年江苏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考试 2021-03-1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2018年修订的《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刷题巩固
 
  (2021广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
 
  A.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C.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D.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解析】C。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八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二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C项错误,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十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十九条第五项:“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D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