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工伤认定

Tag: 2021年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2020-08-12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那认定工伤的条件是什么呢?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上文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刷题巩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是(      )
 
  A.甲在公司上班,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伤残8级
 
  B.乙退休后与原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上班清理工具时受伤,被定为伤残9级
 
  C.丙与某环卫所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某小区催缴欠交的垃圾费,途中遭遇车祸受伤
 
  D.丁是快递员,送件途中被公交车撞伤,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
 
  【解析】C。本题考查法律常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A项正确,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另外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所以甲在公司食堂就餐时不慎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B项正确,乙退休后又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乙上班期间清理工具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C项错误,丙已与环卫所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此时丙已经不是环卫所的职工了,丙去催缴欠费,实属个人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D项正确,快递员的本职工作是送快递,其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送件的途中应当视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 上一篇   |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