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江苏公务员招考 >> 省级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Tag: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2015-10-13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供广大考生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问题相关问题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