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其它 >>

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各模块考察重点内容介绍

Tag: 2015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2015-02-1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将于3月22日举行,现在距离笔试还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复习时间较为紧迫。为帮助考生节省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通过对江苏省考真题的研究,提出公共基础知识各模块知识复习重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马哲,B类题型在哲学部分考察相对A类而言差别不大,难度略小,但相对C类而言稍显灵活,侧重考察辩证法、唯物史观部分原理的应用,即方法论意义部分。
  第二部分,毛概,B类题型在这部分考核比重相对A、C而言要小一些,在考核内容上,侧重考察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及相关党史内容,考点更加集中,预测单选多选各一题,重点复习新民主主义革命相关内容。
  第三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B类题型在这部分的考察相对A、C而言题量可能会加大,除了在单选多选题当中考察外,在综合分析部分也会设置选项。且B类在这部分的考察点集中在重现代化建设的各具体领域的内容,如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现代化建设的内部、外部条件等,且出题设置较灵活;而A类集中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宏观内容;C类与B类考察点相似,但难度略小。
  第四部分,时政,B类题型在这部分的考察相对A、C而言基本无差异,主要考察近一年内国内国际的重大事件,复习时把侧重点放在重大(尤其是与江苏相关)的事件和会议中。且B类时政考察国内事件比较多,故B类考生基本关注近期国内相关的重要党的会议、政府的会议、重大政策出台等事件。
  第五部分,管理,B类题型在这部分的考察会凸显岗位性质,主要考察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应具备的基本行政执行能力。故B类考生须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上重点复习,掌握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步骤,并注重行政事务的解决方式。
  第六部分,公文,B类题型在这部分的考察相对A类而言难度减小。考察形式是一道客观选择题加五道公文实务,但B类侧重考察通告、通知、函等职能部门日常管理中运用较多的文种,而A类侧重考察决定、通报、批复等下行文种,C类侧重考察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种;且B类考察点集中于行文规则和写作具体格式要求上,故B类考生须对公文主体部分知识点做全面复习,把握相关重点考察文种的写作要求。
  第七部分,经济,B类题型在这部分的考察相对A类而言,侧重考察基本理论里的相关概念词汇,相对C而言考察范围更加宽泛,涉及的面也比较广。且在题目设置上,A类题型侧重于微观经济基础理论、宏观经济大政策,而B类题型侧重于宏观经济名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理论,C类题型侧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理论及微观领域经济常识,故B类考生尤其须注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理论做深层理解。
  第八部分,法律,在考试范围上,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是主要考察内容。在宪法及法理学的考察中,B类考试对宪法、法理学的考察相对A类而言较少;在进行宪法、法理学的考察时,侧重考查理解能力(比如2012、2013年均出现了对宪法中“平等权”的理解)。在民法的考察中,每年的B类考试都做到了深广度适中,中规中矩。考查的知识点较为传统,以考查法律实务为主,法律理论为次,基本很少涉及《民法通则》的内容。与此相对的是,C类考试涉及的“小法”多,“新法”多。而A类则倾向于民法的总则及其下位法的基本理论考察,对“小法”、“新法”的考察的次数明显小于B类和C类考试。在行政法方面,B类一般侧重于对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救济法的考察。A类的考试除了对传统的行政行为法、组织法和救济法部分有所考察,还侧重于对行政法理论的考察。C类考试以行政行为法的考察和行政救济法的考察为主,一般较少涉及行政组织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也与其岗位自身的基层性质有一定的关联。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储备:毛思和中特部分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