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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必知的行政法

Tag: 2015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2014-11-2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知识一直在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占有20分以上的比重,从历年的真题统计和总结出,主要考查民法和行政法的知识点较多,而大多数考生反映,行政法的知识是难点,尤其是在复习行政诉讼的知识点时不知从何入手,对其中的很多知识点不易理解,不易掌握。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就《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的行政诉讼这一知识,结合一些真题,给考生提供相应的备考策略。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不同点: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外部监督,而行政复议属内部监督。
  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例题单选】 我国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主要形式是( )。
  A. 对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 B. 对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率进行监督
  C. 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D. 对行政人员是否违纪进行监督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行政诉讼的理解。本题题干问到我国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前面概念中已经给大家强调,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去解决行政争议问题的活动,而这点正是和本题相符合,因此,C选项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本题的正确选项。A选项中的我国对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属于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无此权力,故A不符合题意,另外,对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率、行政人员是否违纪进行监督也非审判机关的权力,故B、D错。
  二、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ll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后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 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
  【例题】在下列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有( )。
  A.李某诉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作出的撤职处分的决定
  B.王某诉县政府运用专项资金扩建办公大楼的决定
  C.张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但提出了正当理由的
  D.张某诉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答案:AB,【解析】A 选项李某是公务员身份,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不受理内部行为的,因此排除A;B选项王某与县政府运用专项资金建大楼,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和利益上的侵犯,因此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C选项提到张某提出了正当理由的,可以受理;D选项中劳动行政部分对张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张某不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本题答案AB是不受理的情况。
  总结:考生要从理解、逻辑思维和做真题这三个方面去备考行政法内容,不能一味地盲目记忆,不求甚解。对于要求考生记忆的知识点,一定要理解着记忆准确到位,不可贪图量多而忽视质量。另外,考生要多思考,多总结,做到以上几点才能决胜省考。
  建议考生在基础复习阶段结合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系统复习公共基础知识部分,之后可结合公考博士团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真题解析系列之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进行专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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