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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权威解读公务员聘任制适用职位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聘任制 2013-12-0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随着内地多省市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许多考生也开始对公务员聘任制有所关注,但是他们普遍都有一种疑惑,那就是公务员聘用制一般来说适用于哪些职位?接下来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w.org/)就为广大考生详细解答这一疑惑。
  【概念】
  《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解读】
  公务员聘用制前提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
  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非领导职位中适用聘任制的主要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的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
  二、辅助性职位
  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如果与人才市场相衔接,用人成本低,效率高。
  本条第二款是限制性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这里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须符合涉秘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有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因此,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是适当的。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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