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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连云港市灌南县卫生系统卫技人员招聘公告

Tag: 连云港市 招聘公告 2013-03-2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连云港市灌南县卫生系统2013年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含公安狱医)公告
  灌南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新区人民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是灌南县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疾病预防与医疗服务保障;公安文职人员派遣中心狱医岗位,主要职能是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2013年需招聘工作人员87名。现按照《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连委发〔2012〕75号)文件精神,制定公开招聘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1、招聘条件:
  (1)基本素质好,勤奋敬业,遵纪守法;
  (2)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
  (3)招聘岗位表中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聘岗位表中已注明的年龄条件以外,未注明的报名人员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护理类放宽至35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中级职称的同志可放宽至40周岁(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副高以上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1968年1月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2、招聘岗位、人数及经费渠道:
  详见附件:《连云港市灌南县卫生局(含公安)下属事业2013年公开招聘岗位表》
  二、报名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2013届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推荐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有工作单位者,需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3年4月2日-4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假日正常报名);
  地点:灌南县卫生局人事科(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3、联 系 人:马在驰 联系电话:0518-83696933
  4、报名费: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对按规定参加实践操作的考生收取操作费100元/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以及外市籍的考生,免收报名费用。报名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扶贫工作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凡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报市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所报岗位被取消的,征求本人意见可调剂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三、专业测试
  对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专业测试;医技人员和医疗辅助人员采取笔试的方式;护理人员采取笔试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
  1、笔试
  笔试满分:100分;
  笔试内容: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在报名点领取,日期为2013年4月11日—12日。
  报考护理岗位人员,根据招聘人数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加实践操作人员名单。
  2、实践操作
  (1)实践操作时间: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2)实践操作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3)有关要求:参加实践操作人员应提前40分钟进入候考室,截至当天上午8:30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实践操作资格。
  3、加分
  护理类本科学历加20分、大专学历加10分
  4、成绩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
  公布时间: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公布地点:在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gnhrss.gov.cn/)和灌南县卫生局门户网站(http://www.gnwsj.org/)上公布。
  四、体检
  医技人员依据笔试成绩;护理人员依据笔试、实践操作、加分的总成绩,按实际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数。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相应成绩(遇同分加试,加试方式另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体检合格者进入拟聘用公示名单,在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灌南县卫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举报投诉电话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电话:0518-83696931      0518-83968833
  七、聘用办法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仍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及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灌南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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