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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半月谈》第6期

Tag: 半月谈 2011-06-2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半月谈》2011年第06期半月评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

  实现工业化、推进城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在多年的实践中,我们既有经验,也有教训。由于推进城镇化任务艰巨而复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我们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遵循城市发展规律.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解决好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充分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城镇化要同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这是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
  “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的目标是把城镇化率从47.5%提高到51.5%.并要做到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这是我们未来五年的任务,也是针对目前在城镇化进程中存在问题而提出的要求。比如说,目前城镇化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的统计中,包含了1亿多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但这个群体中的绝大多数并没有享受到城市户籍所附着的社会福利,还没有真正融入城市,这种现象被描述为“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或“半城镇化”。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如产业支撑、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等问题。所以,“十二五”时期推进城镇化建设,要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城镇化观念,少走弯路,逐步提高我国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
  首先,要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为城镇化提供产业支撑。有产业就有就业机会,而相对充足稳定的就业是城镇化的基础.要让农民家庭进入城市定居,最基本的条件是能够就业、在城镇有基本稳定的收入。这就要避免盲目的城镇化,不能以为圈了地、建了城区就是城镇化了。从根本上讲,城镇化是非农产业集聚和发展的结果,必须有产业、能就业,使进入城镇的农村居民真正转为非农产业劳动者,这样他们才能在城镇长期、稳定地生活下去。
  第二,做好城镇建设和发展规划。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将“城乡一体化”的内容概括为五个方面的统筹,其中首先就是要求做好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推进城镇化必须要考虑到资源、环境、公共设施的承载能力,不能盲目地扩大城镇的建设规模,不能以为大就是好,不能以为大楼高、马路宽就是城镇化,城镇除经济功能外,还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功能。
  第三,要努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镇化,必须打破城乡之间二元分割的体制.除了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外,更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藩篱,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制度,只有这样,城乡间人口与劳动力的流动、转移才可能变得自然。
  第四,在城镇化过程中,需要特别处理好进城农民工及其家庭在就业、教育、看病等方面的基本保障问题。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应为他们通过努力逐渐融入城市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在进城或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在现阶段,还不能急于割断农民和农村的联系,首先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不能随便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必须尊重农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将放弃这些权利作为农民进城的一个条件。
  第五,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必须认真执行现行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城镇扩张为由去侵占农民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试点探索,但是不能违法侵权。应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探索农村非农用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途径与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面,应严格执行政策(国务院2010年47号文),不能擅自扩大试点范围和违反“增减挂钩”具体规定。
  第六,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即“三化同步”)的战略和工作要求,既要克服冒进、盲目的城镇化建设,也不能忽视农业和农村的建设,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真正促进“三化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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