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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

Tag: 南通公务员 行为规范 2011-04-22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思想道德建设,建立一支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建设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意见》(通委〔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务员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不断提升修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发展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
  第四条  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均有权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对有关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检举。

  第二章   政治坚定 忠于国家
  第五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政治理论知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得有下列言行:
  (一)缺乏政治责任感,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
  (三)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用品,影响社会安定;
  (四)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逃避退缩,不敢负责;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条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七条  坚决执行党和政府以及所在单位的有关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第三章   勤政为民 爱岗敬业
  第八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疏远群众,对群众的疾苦和困难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二)对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失。
  第十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不得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专业政策、工作程序和标准,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认真负责,保质保量,精益求精。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尽快办结。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
  (二)无故旷工;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工作消极,办事拖沓,不能及时完成任务;
  (五)上班时间网上玩游戏、炒股、聊天。

  第四章  清正廉洁 乐于奉献
  第十三条  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忠于职守,不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挪用公款,为团体、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占用或借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或其它贵重物品;
  (三)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各种形式的“红包”;
  (四)行贿受贿,跑官要官;
  (五)敲诈勒索财物,或利用婚丧嫁娶等敛财;
  (六)用公款相互宴请;
  (七)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四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淡泊名利,爱惜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第十五条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
  (二)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与部门、同事之间的协调配合,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主动配合不扯皮,积极负责不推诿。

  第五章  诚实守信 品行端正
  第十七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维护公共秩序,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诚实守信,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观看、收藏、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拨打色情电话;
  (二)罔顾群众安危,不见义勇为;
  (三)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缺乏爱心,抵制社会公益活动;
  (六)破坏生态环境,毁坏公共设施或文化古迹;
  (七)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职人员形象;
  (八)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九)违反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正常管理;
  (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十八条  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在接受组织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
  (三)在年龄、学历、履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
  (四)揽功诿过,沽名钓誉。
  第十九条  尊老爱幼,赡养父母,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不承担抚育子女责任;
  (二)存在婚外情等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得体,仪容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大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二)语言粗鲁,举止不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遵守本行为规范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模范遵守本行为规范的公务员,应给予褒奖。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凡有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年度考核时有一例扣2分。年度考核扣2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扣4~6分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扣8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员违反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责任追究制度,公务员在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方面发生问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评议和监督检查制度。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立社会化评议监督队伍、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对公务员遵守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实行广泛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由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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