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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简章

Tag: 淮安公务员 人民警察 2011-03-03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为加强我市公安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警力,优化人员结构,全市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12名(其中公安人民警察11名,森林人民警察1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8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职位、人数及要求
  详见招考职位简介表(登录
淮安党建网http://zzb.huaian.gov.cn、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ldw.huaian.gov.cn、淮安人事考试网http://www.harsks.com查询)。
  二、报考条件、对象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除符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含2011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2011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三、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确认。招考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报名工作,采取现场目测初审+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初审内容为体表、视力及相应的报名条件。通过现场目测初审的考生,再进行网络报名。未通过现场目测初审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核。
  现场目测时间:2011年3月9日9:00至16日15:30。
  涟水县公安局职位现场目测地点:涟水县公安局新大楼三楼政治处办公四室(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路);
  盱眙县森林警察大队职位现场目测地点: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盱眙县企业服务大厦507办公室)。
  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可选择省内考区参加笔试。报考人员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电子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1年3月10日9:00-3月16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011年3月10日9:00-3月17日16:00。
  缴费确认时间:2011年3月10日9:00-3月18日16:00。
  报名网址:淮安人事考试网(
www.harsks.com)。
  报考人员24小时后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98元。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
  确认人数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须达3:1。确认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考生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9:00-16:00);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2人(含2人)以上,确认人数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不足3:1的,按确认人数核减该职位招考计划。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行网上缴费确认,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绝对贫困证明和绝对贫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11年4月25日-26日到笔试所在地考试机构办理退还报名费手续。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经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1年4月18日-23日登录报名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考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B类公共科目笔试。
  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笔试时间:2011年4月24日。
  上午   8:00-9:30     《公共基础知识》(B)
  10:10-11:5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
  (四)体能测评和体检。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合格分数线。在公共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实际拟录用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招考人数与过线人数比例不足1:5的职位不予调剂。体能测评按《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按修订后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五)面试。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实际拟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招考人数与过线人数比例不足1:3的职位不予调剂。
  面试前,对拟参加面试人选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复审时,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中,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其他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形不成竞争的面试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六)政审。面试结束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考生合成后总成绩,按职位招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
  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新民警岗前培训和初任培训,签订服务期协议(3-5年最低服务年限),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6136;市纪委、监察局  0517-8360567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665187;市公安局  0517-83712100;市农业委员会:0517-83919655。
  六、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941813;市公安局  0517-83120120;市农业委员会  0517-83919655。
  考务咨询电话: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3668992;0517-83647599。
  七、本简章由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公安局
  淮安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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